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6〕25号)
各州、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根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2〕184号,以下简称《培训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现将就业再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范围
享受就业再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范围为: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我省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
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复转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上述人员可提供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就业再就业培训的要求及补贴标准
(一)城镇人员的培训
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的城镇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以外的其它技能培训,培训的内容、期限、组织实施和补贴标准仍执行《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和青海省劳动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劳社厅发〔2003〕119号)的相关规定。
(二)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
1、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培训补贴适用于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技能培训就业协议,培训后定向就业的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按照劳动保障部实现农民工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维护权益“三位一体”的要求,统筹安排、联合运作。
2、对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实行审批制。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技能培训就业协议后,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审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