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中央及外埠驻津单位企业享受再就业政策的审核认定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属企业享受再就业政策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
局(集团总公司)负责本系统企业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
第五条 申请享受再就业政策认定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享受再就业政策认定申请书;
(二)填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
(七)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复印件);
(八)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九)《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十)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第六条 享受再就业政策的企业认定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企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局(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填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局(集团总公司)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1.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符合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
2.《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4.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三)认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局(集团总公司)应将审核合格的企业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进行认定。市劳动保障局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定,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认定证明》。
第七条 审核合格的企业,可以持《认定证明》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