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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劳局〔2006〕15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驻津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等相关文件,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享受再就业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第三条 凡本市辖区内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申请享受国家再就业政策。
  第四条 企业享受再就业政策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经认定合格的,应当向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
  企业享受再就业政策的审查核实工作,分别由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局(集团总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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