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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的通知

  (四)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对其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依法向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坚持部门领导对办理答复意见审阅率达到100%。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2.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部门以及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机制。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等专门监督。监察机关要按照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加大监察力度,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法等规定,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认真实施行政复议制度,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法和省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职责,严格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申请100%受理。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办案质量,行政复议错案率控制在5%以下。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而不受理,应当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确认,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其他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上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指导,对与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要加强其合法性审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进行。

  3.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完善信访制度,应当根据我市实际加强政府信访工作的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政府信访机构应承担沟通、咨询、指导、劝戒、协调、服务、投诉和解决一般争议等职能,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亲民化。进一步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健全政府责任体系。认真贯彻执行《鞍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完善行政首长问责程序,使行政首长问责制切实发挥作用。各县(市)、区也要同步建立和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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