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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的通知


  3.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建立健全以行政领导责任制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明确执法权限,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要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并把执法工作情况纳入评议考核体系,严格执行《鞍山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从根本上杜绝粗暴执法和野蛮执法。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对行政执法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价,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作用。

  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公告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告。凡未通过审查和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委托,严禁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本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下属事业、企业单位行使,或变相配置给其他非法定行政执法单位行使。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事先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持证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激励和惩戒作用,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管理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5.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遵循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授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变更的,应当补偿或赔偿当事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由于当事人过错造成的损失除外。解决行政执法中的利益化倾向,行政机关要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各种协会的经费来源应当与创办或主管行政机关分离。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监制费等费用和谋取其他利益,严格依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坚决制止执法扰民现象。对轻微违法、依法可不予处罚的,先予告诫,并对违法事项作出记录;对告诫后不改正或继续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的案卷评查制度。对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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