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完善立法工作程序,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地方立法要坚持以人为本,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立法征求意见、立法听证等制度。增强立法透明度,探索实施“社会公示、公开听证、委托起草、现场论证和社会招标”等立法模式。行政立法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应当采用协商起草规章或地方法规草案的办法进行。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听证制度,明确规定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听证会的具体规则以及听证参加人提出意见的答复和处理。对我市现行的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对影响范围广的政府规章,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规章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2007年底前,对立法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措施进行实施后的立法效果评价。从2005年起,新制定的政府规章实施两年后,都必须进行立法效果评估。
3.严格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核制度、广泛论证制度、公开发布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和经常性清理制度。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出台和公布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报送备案受理机关。备案受理机关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限,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建立公平竞争、依法运营的市场经济机制。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勇于负责,秉公执法。
2.改进行政执法模式,贯彻行政程序正当原则。稳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做好市综合执法局的机构组建、职能界定、人员调配工作。制定综合执法方面的政府规章,保证综合执法工作质量。在此基础上,扩大综合执法试点范围,在交通、文化、农业等方面开展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精干、统一、高效的综合执法队伍。认真贯彻《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职权行使的步骤、方式、时间和顺序。完善行政执法公开、听证、回避等制度。在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基础上,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听证范围,制定听证规则,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听证程序。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取证规则,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权限、程序和相应的义务。行政机关对取得的证据应当辨别真伪。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应当是合法取得、确凿并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做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书面决定应当载明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说明裁量的理由,其罚没款必须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根据需要与可能,搞好计算机网络工程建设,提高通信、交通和监管等装备水平,建立自动化监控、监测和指挥平台,建立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信息资源互通共享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