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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对已承包、拍卖、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手续不完备的,应补充完善;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尊重历史,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保障权益

  各种社会主体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等形式参与流转。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也可以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及时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变更林权证书。

  四、完善相关政策,搞好配套改革

  (一)稳定自留山政策。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擅自收回、调整。

  (二)完善责任山政策。对责任山已签订合同且执行较好的,在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合同的基础上,发放林权证;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三)合作造林的森林、林木权属。在承包山上集体营造、管护、承包,实行集体和个人分成的人工林,集体可出让分成比例,重新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

  (四)落实公益林的补偿政策。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享受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政策;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一般公益林(含未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天然林),享受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政策。

  (五)落实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在承包期内遇有征占用林地时,其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权所有者,林地补偿费发包、承包双方按2∶8比例分成。

  (六)落实相关金融优惠政策。金融单位对个人造林育林,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贷款。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造林大户、私有林场和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允许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七)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市及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改革中,要建立森林资源评估、林权登记管理、林业科技法律信息咨询机构。同时,引导农民建立自律性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建立并完善县级林权流转等林业要素市场,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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