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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加快换发林权证工作进程,在明晰森林、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全面完成登记换发全国统一林权证工作,并上缴原有林权证,无林权证的,重新登记核发新林权证。要建立健全乡(镇)、村(屯)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完善阶段。加强对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 

  三、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

  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3以上村民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及时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实现。

  1.对现有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主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在群众的收入对林业依赖程度较高的多林地区,应主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即对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按人口折算人均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现有森林、林木、林地,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转让收入的主要部分用于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实现货币化分林。

  (二)放活经营权

  在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鼓励对商品林资源的综合利用;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一般和重点保护的公益林林地资源,发展林地经济;对公益林实行科学经营,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规范流转

  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林权所有者有权对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入股、抵押、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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