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稳定原则。要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稳定第一。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一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已承包或流转的山林,合同规范且执行较好的,要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的,要进行完善;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二是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对群众不理解、纠纷多的山林,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进行。
三是认真处理好山林纠纷问题,结合林改,对历史上各种山林纠纷进行认真梳理、调处,分步解决。
4.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的提高,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二、范围、形式和步骤
(一)范围
本次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一般和重点公益林,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特殊区域生态公益林(河流两岸第一层山脊以内、水库周围第一层山脊以内、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森林公园、风景区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凡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林木、林地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形式
在尊重大多数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和其他多种形式承包经营。
(三)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开展培训阶段。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发动广大群众支持改革并踊跃参与。通过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相关人员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进行试点阶段。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现有集体山林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群众对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想法和意愿的基础上,制定林改工作草案,试点乡镇要选择一个试点村,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县(市)区、乡(镇)、村(屯)都要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县(市)区、乡(镇)的改革工作方案要报上一级政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备案。各村组的改革方案,必须经过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村民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需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确权发证阶段。充分发挥村民自治权力,由各行政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全面落实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后,将结果张榜公布,二榜定案。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核发林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