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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鞍政发〔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有关各方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增加林农收入,加速经济隆起,构建和谐鞍山,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森林资源依法合理流转,实现资源变资产,发展林业生产力,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完成全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要遵循两部法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改革恢复“集体所有是集体内部成员共同所有”的本来面目,使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确保“林农有其山”;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保改革重大事项严格按程序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尊重群众意愿,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的具体形式和方法,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一是农民对森林资源依赖性强的,原则上均山,实现实物意义上的“林农有其山”,保证农民有必要的生产资料,解决就业和持续增收问题;二是农民对森林资源依赖性一般的,采取多种形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首先保证本组(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经山意愿的林农有山可经,也可发包给外村林农、经济组织,使村民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确保生产资料第一次分配的公平;三是农民对森林资源依赖性不强或没有什么依赖性的,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发包给大户或企业经营,通过林改二次分配,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货币形式的权益平等。根据实际情况,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预留山林总面积的5%-10%,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所得收入用于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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