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气象部门分析,今年我市春季气温回升快,雨水偏少,风力较大,森林火险等级偏高,加之“清明节”即将来临,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我市已进入春季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为全面加强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切实消除各项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严格按照温家宝总理提出的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五条标准”,增强责任意识,明确责任目标,实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春季森林防火工作要亲自过问、亲自抓,要超前部署,周密安排,细化措施,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切实提升森林防火工作水平。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指挥部成员单位间的组织、协调和配合,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组织严密,科学高效。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因行政领导负责制不落实,甚至是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搞好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防扑火基础常识。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内容,落实宣传举措,组织好“宣传月”活动,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扑火队员和广大群众防扑火、安全避火的知识和技能,增强其应对突发情况和自救的能力。在扑火过程中,要精心组织,严明纪律,加强对扑火人员的管理,严禁动员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对在扑火过程中玩忽职守、指挥失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火源管理,消除火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