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规定,现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局办公室对以局发文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文件印发前应当进行备案文件审核,具体审核工作如下:
(一)文件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送局法制处会签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审批许可和登记、备案;
4、行政事业性收费;
5、市场准入条件、标准、范围、资格、资质;
6、涉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7、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文件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人事、财务、外事等文件的,不属于备案范围,无需局法制处会签。
第四条 经局法制处会签的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局办公室应将该文件文本一式六份及电子文本一件送局法制处,由法制处按照《天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送备案。
第五条 不属于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局办公室应对文件作出已经审核的标记并进行登记,以备各有关单位互查或市政府法制办抽查。
第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负责在《天津政报》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