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规范各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规范各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规范各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模式,完善公共行政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鞍委发〔2005〕1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各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高效快捷、务实创新、依法公开”为原则,规范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市)区中心)进厅办理事项,县(市)、区级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以统一的进厅标准和运行模式进驻各县(市)、区中心,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应进必进”,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通过“相对集中办理、部门相互配合、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方式,全力为广大投资者和市民提供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进厅范围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市)、区中心的办理事项,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建立统一高效的运行模式,凡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事项(包括市级下放事项)和便民事项,除特殊原因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外,都必须无条件全部进入中心办理。随着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县(市)、区中心的办理事项将适时做出调整。
各县(市)、区中心要对进驻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程序、前置条件和收费标准等进行规范,统一办事程序、统一办理事项、统一运行模式。对暂不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必须经同级政府同意,并报市中心备案。
(一)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进厅事项、办事程序、运行模式原则上不进行大的调整,按现有模式运行。
(二)台安、岫岩两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参照市中心和海城中心的运行模式,将县级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县中心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