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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通告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通告
(津环保法[1998]227号)


  当前,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繁多,多数建筑施工单位能够遵守有关环境管理规定,但确有一些单位违反规定,发生不同程度的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为进一步防治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现重申有关规定,并相应采取严格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都必须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依法履行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各项义务。

  二、当日23时至次日6时(打桩作业为当日22时至次日7时),禁止在居民区、文教区、医疗区、疗养区等对噪声敏感的区域从事产生超标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险作业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持有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的证明,到施工工地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办理批准手续。

  三、运输建筑施工材料的车辆可从19时30分入市,各经营建筑施工材料的单位都要为运输车辆19时30分入市做好销售服务,各运输车辆管理单位(包括个体车联队)都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要求运输车司机提早装货和及时进市,从而防止在夜间装卸建筑施工材料等所产生的严重噪声污染。

  四、当日23时至次日6时,禁止在居民区、文教区、医疗区和疗养区使用云石锯、风镐、电锤等强噪声机械设备进行道路破土施工。

  五、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文明施工教育,禁止夜晚在施工现场发生大声喧哗、野蛮作业等人为的噪声干扰。

  六、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任何建筑施工单位都不得拒绝现场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或拒绝现场检查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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