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
1.充分发挥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的作用,畅通人民群众合理诉求渠道。建立和完善市长及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实现市、县(市)区两级信访部门网上受理,使市信访局与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的信访信息达到互联互通。12月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信访局。
2.开展矛盾纠纷的“大排查”、“大调处”,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综合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社会公德约束和教育、协商、调解的办法,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12月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九)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积极配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视察和调查,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要领导要亲自审阅答复意见并督促落实,建议和提案的办结率要达到100%。12月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部门。
2.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做到按规定出庭应诉、答辩,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要自觉履行。同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努力降低行政案件的败诉率,全市行政案件败诉率力争降低到15%以下。12月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3.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纲要》的执行情况;对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依法行政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纳入行政机关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开展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行政效能监察;加大对行政执法过错问责的力度,落实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送市政府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率要达到100%。12月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
4.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投诉的受理、处理机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监察机关、法制机构对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案件要及时查处,对媒体曝光的重大违法行政案件查处率要达到100%。12月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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