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完善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体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在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2月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卫生局、民政局。
9.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建设“诚信政府”。进一步落实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在办公场所设立政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单位设置电子屏幕、触摸终端等;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电子政务办理范围,年内基本实现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网上信息互通、资源共享。12月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产业局、各相关部门。
(四)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1.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明确综合执法机构职能配置,完善机构设置,规范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确保年内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6月30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2.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继续推行“双证、双卡”管理模式,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力度,清理从事或参与执法活动的合同工、临时工,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相关部门。
(五)加强行政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从人民群众最关注、最期盼解决的问题入手,科学选择立法项目,制定年度行政立法计划。4月30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2.确保完成《鞍山市节水条例》、《鞍山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起草、审核、提报工作;做好当前工作亟需的《鞍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
3.建立立法项目和重大立法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推进和改善立法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益。9月30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4.继续开展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根据上位法的变化和上级要求及时开展相关的清理工作。认真研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清理建议,确有必要的,及时予以清理。12月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及相关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