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制度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1.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制定《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规范政府的决策行为。8月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2.加强决策调研工作,完善工作体制。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发〔2005〕30号)的规定,对确定的8项社会公开招标课题和9项专项课题,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决策咨询论证实施细则》,加强决策咨询论证体系建设;制定《鞍山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评审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不断完善课题申报制度及评审程序。10月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政府研究室。
3.保障公民的决策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扩大和深化群众参与行政决策的领域和内涵。建立行政决策的听证和征求意见制度,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都要举行听证;建立行政决策事项、依据与结果公开制度和情况告知制度;对于在听取意见过程中群众反映比较强烈、集中的意见,要在公布结果的同时说明情况,告知对意见的处理方式。10月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
4.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决策机关应当针对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和完善。8月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政府研究室、市监察局。
(三)推动体制创新,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1.进一步贯彻
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水平,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制定《鞍山市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手册》,对部门行政审批实施全过程监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参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一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5〕34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搞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切实减少环节、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实行办事程序、公开方式、收费方式和监督方式“四统一”;认真实施《鞍山市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并联审批,强化咨询论证环节,完善听证制度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体外循环和明放暗不放的问题;加大指导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各县(市)、区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