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初始登记,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建设项目计划批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四)工程规划定位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五)竣工验收报告:
(六)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等。
个人建造的住宅房屋,提交前款第(二)、(三)、(四)、(六)项资料。
以联建方式新建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协议书及产权分配的有关资料。
涉外企业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投资证明及有关部门批件。
第二十五条 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屋,属于1990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权利申请人可以凭投资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和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发布公告,公告60日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屋,属于1990年4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1999年12月31 日以前建造的,还必须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市政府规划部门出具的认证意见。
第二十六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文件(证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备案。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建设项目计划批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准图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工程规划定位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据的测绘成果;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码证副本、法人资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 建立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