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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若干意见


  三、加强信息化的保障措施

  20、完善推进信息化的工作机制。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内设专门的处室和相关的专职人员,主要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战略、规划、政策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对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全局性的信息化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由领导小组全面部署,总体推进,信息化工作部门发挥好组织管理与协调作用;对部分跨部门、跨领域的专项信息化工作,由分管市领导牵头,通过联席会议或协调小组加以推进,各主要负责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落实;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自身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应按照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依据规划和计划的要求自行组织落实;各市级机关部门应明确信息化工作机构,有条件的设立专职机构,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化推进和电子政务管理等工作。各区县应当按照市的模式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信息化主管部门,并将有关职责延伸到街道、乡镇;在区县范围内涉及市信息化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原则上采取条块兼管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21、推动信息化行业规范自律。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沟通协调、咨询服务、公正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加快信息行业服务社会化进程,形成健全的社会服务体系、行业自律机制和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的监管,使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22、加强信息化标准建设。在信息化建设所有环节切实执行国家标准,并根据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南京的具体情况,在尚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领域,制订一些迫切需要的地方性标准,逐步构建信息化标准体系。加强数据交换中数据、存储和交换标准的制定,重点做好信息技术实际应用和应用对象的标准规范工作,强化信息系统开发标准化、网络与接口标准化、信息流程标准化、软件工程标准化。完善信息化统计指标和核算体系,开展城市信息化水平的测试工作。

  23、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积极研究、制定和完善与信息化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产业政策、消费政策、分配政策等,鼓励使用和应用信息化技术,扶持技术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推动信息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围绕我市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按法定程序加快研究、制订或修订信息化相关法规,使全市信息化建设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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