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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4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6月1日 深劳社〔2006〕82号)


  为拓宽人才的引进渠道,保证引进人才的质量,规范企业的考评行为,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6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6年度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评(以下简称自行组织考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行组织考评的申请条件
  除国家(省)在深圳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和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外,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企业可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自行组织考评。
  二、企业自行组织考评的申请程序
  (一)企业申报。
  有意向自行组织考评的企业,应在2006年9月30日前通过网上招调员工办公系统(以下简称招调员工系统)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自行组织考评的申请。
  (二)审核认定。
  1.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企业的审核认定。
  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考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将结果通过招调员工系统答复申请企业。
  2.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企业的审核认定。
  对具备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员工100人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劳动力资源管理处通过招调员工系统将企业申请转工考办。
  对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属《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确需企业自行组织考评情形的,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资格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劳动力资源管理处通过招调员工系统将企业申请转工考办。对未通过审核的,由劳动力资源管理处通过招调员工系统将结果告知申请企业。收到劳动力资源管理处转来的企业申请后,工考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工种的认定,并将结果通过招调员工系统答复申请企业。
  3.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企业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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