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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工作职责及任务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工作职责及任务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工作职责及任务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
工作职责及任务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2006年度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工作职责及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并取得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职责及任务分工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
  1.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2006年度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中的工作职责及任务。(2006年7月底前完成)
  2.依据国家制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划》。(2006年9月底前完成)
  3.组织开展对各地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检查、督导工作。(年内适时进行)
  4.组织开展对各地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复评工作。(2006年年底前完成)
  (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1.成立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议事制度、日常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2006年7月底前完成)
  2.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规划。(2006年年底前完成)
  3.组织开展本地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的检查、督导工作。(年内适时进行)
  4.组织开展本地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初评工作。(200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
  1.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县(市、区)长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2006年7月底前完成)
  2.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健全议事制度、日常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2006年7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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