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一要求,分类指导。要针对各地的交通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生产生活条件、风俗习惯、农村工作基础等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标准,尽力而为。既要坚持统一要求,严格标准,又要不脱离实际,搞一刀切;既要坚持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又不能降低标准,流于形式,真正实现农村变面貌,群众得实惠。
四、农村康居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调查,做好规划。各地要按照“改建为主、新建为辅;合理用地、突出特色;统一规划、逐步到位”的原则,抓紧开展康居村建设规划。在规划编制中既要注重规模适度,相对集中,又要注重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要节约用地,鼓励利用非耕地和旧宅基地,顺应现有山形地势,不推山、不砍树、不填塘。要注意保护有价值的传统文化遗产,突出农村地域特色和建筑风貌,防止千村一面。要注意防止灾害,山区和沿河地区的康居村规划要进行安全性评估。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严格按程序确定和公布。
(二)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生态条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进行分类,提出具体的建设规划,确定建设方式。区域性中心城市以及县城近郊村要充分利用区位优势,最大限度地利用城市已有的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讯、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公用设施,提升村庄的综合功能和环境质量。对具有一定规模且已有某些公用设施的村庄,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和条件,实施整村整治,根据需要进行少量拆建和改建。对位置不当、规模太小、建筑及环境质量差的散居户和自然村落,可向中心村和有一定规模的村迁建。
(三)抓好示范,以点带面。自2006年起,按照边试点边推广的原则,以乡镇为责任主体,以村委会为单位,每个乡镇应选择1-3个自然村或聚居点,进行康居工程建设试点,通过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各地区康居工程建设的循序渐进。近期以农民新村建设和撤乡并镇后原有场镇为重点;同时鼓励基础好、积极性高的村先行一步,积累经验。全市每年选择100个康居示范村作为市级试点予以支持推进。市级示范村由乡镇统一申报,区县(自治县、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初评,市建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综合评定并公布。市级示范村要编制相应的规划,有相应的资金保障计划和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四)落实保障康居工程建设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城市反哺农村、工业支持农业的精神,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探索康居工程建设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起市级项目扶持、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财政配套、村民自身集资,社会资金引入的多元化投入体系。有关部门在各种涉农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要向小康村倾斜。对农民建房、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等,要制定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技术服务,加强业务指导。同时,要鼓励社会各界在财力、物力等方面大力支持康居工程活动。严禁借创建康居工程之名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严禁加重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