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5]30号 2005年6月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提高机动车排气检测与管理水平,有效控制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步骤
(一)2005年7月1日起,对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注册登记的以下四种汽车,可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
1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汽车;
2按规定可以延期报废的汽车;
3外地迁入本市的汽车;
4年检和抽检排气超标治理后须复检的汽车。
(二)2006年1月1日起,对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区注册登记的所有汽车可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对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其他机动车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逐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