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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失效]

  第十四条 利用地图刊登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样图审核批件。
  不得利用未公开出版的地图刊登广告。
  第十五条 普通地图依法由专门地图出版单位出版。地方性专题地图可以由具备出版地图专业技术条件的其他出版单位出版,但须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批准后,在批准的出版范围内出版。
  自治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载有地图的各类宣传物的出版申请进行审核时,应当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其他辅助性教书地图的,样图须经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其他辅助性教材地图。
  第十七条 各出版单位根据需要,在出版物中插附地图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送审样图。
  第十八条 地图出版物发行前,出版单位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送交样本外,还应当将样本一式两份送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地图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地图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制、发行、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其地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由他人出版地图;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伪造、假冒出版单位的方式出版地图;
  (三)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内部地图和保密地图。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已经编制完成的地图,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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