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1997年7月3日 新政函(1997)10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范地图编制出版活动,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图编制出版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根据国务院《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出版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专题地图。
绘有国界线和县(市)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以及各类宣传广告示意性地图的编制、出版、印刷、展示、发行,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地图编制、印刷工作;自治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的地图出版工作。
教育、工商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编制、印刷地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公开地图不得表示国家及自治区秘密和内部事项。
第五条 编制、出版绘有国界线的地图,应当注明国界线画法的依据资料及其来源,但广告、商标、宣传画、影视画面中的示意地图除外。
第六条 编制普通地图、专题地图集(册)、行政区划图和地理底图,以及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证书。
第七条 编制地图,应当根据使用目的,选用最新资料,正确反映地图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地图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现实性。
第八条 在地图上绘制界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