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式培训的补助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根据培训专业、培训等级和培训成本另行确定。
(二)补助资金的来源及筹集
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具体比例为:平度、莱西两市财政负担30%,青岛市财政负担70%;即墨、胶州、胶南三市财政和青岛市财政各负担50%;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财政负担70%,青岛市财政负担30%。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每年第一季度,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给各区市的转移培训指标,结合上年度各区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资金清算后,将应由市财政负担的培训补助资金划拨给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将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配套后,存入专户,专项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费补助。
(三)补助资金的申领程序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和参加本市紧缺职业(工种)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培训报名时先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培训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培训结束并鉴定合格后,携带培训鉴定收费凭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就业指导手册》等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或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申领培训费补助。参加本市紧缺职业(工种)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本市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每学年按规定交纳学费后,携带学费凭证、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等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或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申领培训费补助。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列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统筹规划,统筹培训资源,统筹经费投入,统筹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发改、教育、农业、财政、海洋与渔业、农机、畜牧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抓好各项目标的落实。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目标任务、特点以及当地区域经济发展的特色,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用工信息的归集、发布,及时向各培训机构提供培训订单信息服务。要鼓励和支持社会职业介绍中介组织的发展,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和劳务派遣,实现培训和就业的有效对接,提高转移就业岗位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