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训形式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资格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是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生产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的定向岗前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具体方式有:1.自主式培训。本市农村劳动力可根据本人择业意向,自主选择培训基地和培训专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专业原则上只限于能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2.订单式培训。培训基地根据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协议,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组织本市农村劳动力开展定向职业技能培训。3.项目式培训。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确定培训项目,通过竞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组织本市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技能证书制度。对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专项技能培训并考核鉴定合格的,颁发专项技能证书。专项技能证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二)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有一定创业条件和能力的本市农村劳动力,由创业培训基地组织开展创业培训。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参加本市紧缺职业(工种)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本市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和相关职业学校组织开展培训,培训专业和招生人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情况确定并公布。
四、培训补助的标准、资金来源和拨付申领程序
(一)补助标准
参加初级以上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农村劳动力,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培训费补助(含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下同);参加专项技能培训并取得专项技能证书的,按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助。
参加本市紧缺职业(工种)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本市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按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助,其中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的学费给予全额补助。
本市农村劳动力创业培训补助标准由各区市参照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培训补助标准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