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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7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5〕35号 2005年6月24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58号)精神,现就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实施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行计划管理,定量补助。每年年初,市政府根据各区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状况,分别给各区市下达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转移培训计划指标,由各区市将转移就业和转移培训指标分解到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转移培训指标组织人员培训。对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以及库区农村劳动力,优先安排参加培训。参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人员要全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培训补助
  凡列入转移培训指标范围、年龄在45岁以下、持有《青岛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导手册》(以下简称《就业指导手册》)的本市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本市农村劳动力)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以及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可享受一次性政府培训补助。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以及库区农村劳动力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本市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紧缺职业(工种)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政府给予一定的学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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