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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通知

  1.落实鼓励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政策以及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政策,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体系和合理的费用机制。加大财政对政府节约资源管理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建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2005年底前建立科学的资源节约利用统计指标体系,把GDP能耗、工业能耗及煤、电、水、土地、原材料等节约型经济指标和环保等方面的循环型经济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体系,2006年开始实施。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贸委)
  3.2005年底前建立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经贸委、市政府国资委)
  4.2005年底前,建立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和公众参与的节水运行机制。利用价格杠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用水。结合水价调整,尽快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
  5.实施用能监测制度。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能源、资源审计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
  6.严格执行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底前,建立建筑节能认定制度和不符合资源合理利用、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落后建材退出、淘汰标准及机制。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政府法制办)
  7.2005年底前,建立节约型社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并通过财政支持、银行贷款、国内外招商等多种融资方式筹措资金,用于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技术示范项目、重大资源节约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等。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四)建立完善资源节约监督管理制度
  1.完善资源节约制度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做好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地方立法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市政公用局、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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