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1.制定青岛市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根据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和2005年启动的节约和替代石油、热电联产、余热利用、建筑节能、机关事业单位节能、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七项工程,2005年底前,制定青岛市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分步实施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加快实施节能工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市机关事务局)
2.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工作。抓好钢铁、电力、石化、化工、建材、纺织、机械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2005年底前,制定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目标及节能措施,加强跟踪指导,检查落实能耗限额和能耗定额执行情况。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政府国资委)
3.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和农业机械节能。鼓励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农业机械。2005年底前,制定实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的具体措施。加快发展地铁和轻轨。推进清洁燃料应用推广工作,加快环保节能公交车辆更新步伐。
(责任单位:市交委、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贸委)
4.推动住宅与公共建筑节能。组织实施《
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6年,在全国同类城市中率先实施居住建筑节能65%的标准。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到2008年完成应改造面积的25%。深化供热体制改革,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实行分室控制,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在新建集中供热建筑中安装分室控制、分户计量的热计量装置,将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到位纳入建筑节能认定范围。开展建筑节能关键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工程应用技术开发、集成和青岛市级工程示范,在“三点布局、一线展开、组团发展”大城市发展框架和老城区改造中,启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5.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推行空调、冰箱等产品强制性能效标识管理,扩大节能产品认证,支持研制和推广节能家电。从2005年夏季开始,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高效节电照明产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最低标准,倡导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提高1-2度等节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