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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

  13加强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情况,执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情况。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相关技术服务收费和拓展项目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当地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收费,不得变相增加群众负担,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并按《合格证》上载明的服务项目开展工作。
  五、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础工作
  14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人口计生、卫生、民政、劳动、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深化青春期、新婚期、孕期、哺乳期和更年期教育,做好预防性病、艾滋病的宣传,根据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按需施教。充分利用咨询室、咨询热线、人口学校等阵地设施,开展面对面、温馨化、个性化宣传,确保公益性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将宣传教育贯穿于管理与服务的各个环节,不断提高育龄群众生殖保健意识和能力。
  15加强避孕药具的管理。积极推进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改革,按照“畅通渠道、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益”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模式和途径,确保避孕药具供应及时到位。要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全方位的药具供应模式。在发放途径上,坚持主动上门服务与自动领取相结合、手工发放和自动发放机相结合、定点发放与流动发放相结合、药具网络发放与社会网络发放相结合,不断提高群众对药具易得性和服务性的满意程度。同时,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的需求,不断提高避孕药具发放的覆盖面和及时率。
  16全面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推进计划。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各自工作需要,依法积极引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规范有序地推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孕前指导、孕期保健和母婴随访服务,实施生殖道感染干预,落实生殖健康检查制度,普遍开展不孕症、妇女常见病咨询、筛查和防治工作。
  17加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信息化建设。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快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逐步实现与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之间的资源共享。加强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保健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技术服务和群众需求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健全信息采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使用制度,真正发挥信息引导服务的作用,不断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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