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凡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公民,均可凭个人身份证明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消对经营者职业状况和户籍不属青岛地区需提交暂住证的限制规定。
26知名企业字号经认定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保护小股东利益条款时,控股股东认缴出资比例可以超过90%;企业对外投资的累计数额不再作为登记机关审查的条件。
27实行法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步登记,对处于筹建阶段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各类企业可先办理工商登记,核发为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项目筹建,筹建期间不得生产销售”字样,筹建完成后重新核定经营范围,赋予其经营资格;整体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如原企业已经取得专项审批,在审批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8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我市设立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无需其他部门审批。
29支持民营企业与外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放宽合资合作条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外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共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0凡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经核准后,核发《集团登记证书》。
(二)加强和改进对民营经济的服务
31简化企业年检程序,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和商业信誉良好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实行免检制。
32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积极支持引导私营企业参与“守信用、重合同”活动。以建立和完善“经济户口”为基础,整合工商业务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完善“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和“良好行为记录系统”,并利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示,弘扬诚实守信的信用观念。
33拓宽民营企业抵押物登记范围,允许以机器设备、产成品或原辅材料等作抵押登记以吸纳资金,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34实施商标战略助推工程。大力引导民营企业做强品牌、做响名牌,重点扶持民营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进行商标注册;选择重点民营企业建立联手打假保名牌协作网络,推动民营企业“驰名”、“著名”商标拥有量实现快速增长。
35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全面委托工商所实施。企业登记实行“一审一核”制,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实行当场决定受理,当场决定登记,五日内发照。
36进一步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百强私营企业”实行“直通车”服务,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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