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建立民营企业联络员制度,定人定点定期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和业务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在进出口风险、技术壁垒、供需价格、汇率等方面的预警和指导,帮助民营企业参加“两反一保”起诉和应诉,切实保护企业的正当利益。
18组织外经贸专家队伍、法律专家队伍和行业技术标准专家队伍,对重点民营企业出口商品、重点行业、重点市场进行专题研究,加大对国际市场产品技术、品质、环保最新要求的研究,指导企业不断适应国际市场的通行规则,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进出口市场安全,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
(一)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
19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或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副产品加工的有限公司,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且在3万元以上;自核准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应追加到30%以上,其余部分在3年内全部到位。
20对以高新技术成果(须经有关部门认定)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做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经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可将管理技术以无形资产的方式作价出资,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21生产、科技型企业以实物(用于经营的土地、房屋、设备等)出资的,实物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做限制;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允许增资部分全部以土地、房屋、生产设备、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
22对民营资本实行“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对民营资本开放;凡国家没有明令限制的经营范围,均允许民营企业经营;对已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或不属于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应按照企业的要求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核定。
23鼓励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连锁经营。连锁经营企业投资举办子公司及分公司,其控股子公司、配送中心、各连锁店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控股公司名称或简称,并使用“连锁”字样,经总店同意,均可兴办与总店同一字号的连锁分店;对从事进出口业务和国际物流业务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国际”字样。
24凡在青岛市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及产品或服务品牌有注册商标的个体工商户,均可直接冠“青岛”市名;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外向型企业,允许其将“青岛”或“青岛市”等行政区划放在名称中间并加上括号;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公司制企业,其名称中可不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可以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字样;公有制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除特殊许可的名称外,可使用原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