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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和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的意见

  9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可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在进出口核销管理中享受与其他中资企业同等待遇。对被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民营企业,外汇管理部门要设置出口收汇核销业务专门窗口,方便企业按出口实际需要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及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相关证明。除外汇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民营企业的每笔进出口收付汇不必事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可直接在其开户银行办理。
  10符合条件但无自有外汇的民营企业可购汇向境外投资。对民营企业以现汇方式向境外投资的,要优先办理外汇来源审查;以设备方式向境外投资的,可免除外汇来源审查。
  11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规范经营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改善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授信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有选择地扩大授信转授权的品种范围,灵活运用承兑、贴现、授信开征等多种融资形式,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的发展。
  12鼓励民营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对取得国际认证的,要对其认证费给予补贴;鼓励民营企业使用自有品牌出口,对获得国家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企业要进行扶持。
  13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业务培训。外经贸、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要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对民营企业进行专题培训和进出口业务综合培训,培养民营企业外经贸管理人才,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14构建、整合各类信息咨询平台,积极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政策法规、经济动态、创业咨询服务。积极推动由政府支持、企业化运作、市场化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上网建站、信息发布、产品展示、企业黄页和网上咨询等多种服务。逐步开展网上交易、网上招商和网上博览会等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四)简化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
  15民营企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可按需办理一次或3个月多次有效赴港澳签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6对民营企业邀请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公安部门可凭相关证明并按有关规定,为其签发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F”签证(访问签证)。确需多次出入境的,公安部门可凭接待单位的公函为其办理每次停留不超过六个月的多次有效“F”签证。
  (五)加强民营企业进出口风险预警和进出口贸易安全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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