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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建设事业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大力推广应用“四新”成果,提高建设产品的科技含量
  9强化工程建设主体在推进科技进步中的作用。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建设部及省、市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以下简称“四新”),应用“四新”的业绩将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开展“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与落后技术的限用和禁用工作。
  要严格执行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和产品的规定,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要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使用禁用或限用落后技术的,视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工程验收部门不予验收、备案;违反《技术公告》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
  建设开发单位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要重视“四新”成果的应用,并积极支持和指导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中广泛使用,并将应用情况作为单位评优、评奖、晋级、资质年检的重要考核指标;设计单位、大中型施工单位要制定年度推广应用计划;工程招标部门要考查投标单位应用“四新”的业绩,投标标书应能反映应用的“四新”目标,并将其作为评标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共同促进“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10加强对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要制定我市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科技成果,建立“四新”成果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产品目录、应用效果评价办法等制度,提高建设科技成果整体应用水平,促进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对城市建设、发展和环境保护有重大作用的“四新”成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等措施,予以推广。
  “四新”成果的技术依托单位要及时制定和完善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工程化技术总结,并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对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要取消其推广应用资格,并通报批评;发生质量问题的,技术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建设标准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环节。要重视和加强地方性标准编制工作,扩大标准覆盖范围,加强配套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制订相应的施工操作工法或规程,为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同时在工程造价管理政策上对“四新”成果给予及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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