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5〕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建委《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23日

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的意见
(市建委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为积极稳妥规范地推进“城中村”改造,提高当地村(居)民居住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城市环境,现就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城中村”改造经济、景观、居住三统一原则,突出主题规划
  一是“城中村”改造区域规划编制,要突出主题规划、大区域规划和延伸规划;二是要统筹考虑村(居)民安置、城市景观和经济发展等因素,根据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对“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按照“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产业、改出一片景观”的原则,先行编制高起点、高标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三是满足土地集约化的要求,在不影响景观和环境保护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改造区域容积率、空地率,搞好环境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加强土地管理,合理确定“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
  一是政府统一征地,要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和无审批权限的部门不得擅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非农用途土地协议;二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当地实际出发,结合区位、经济状况、村(居)民意愿等特点,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三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村民就地安置、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以及经济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同时,加强对各类费用管理的监督、审计和公示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四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4号)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