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具体职责如下:
(一)卫生部门:消费环节从事餐饮、食堂等食品经营的行为;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行为。
(二)文化部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音像制品经营行为。
(三)环保部门:涉及环境保护的经营行为。
(四)公安部门:特种行业经营行为。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气瓶充装的生产经营行为;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行为。
(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燃气行业特许经营行为。
(八)烟草专卖部门:烟草经营行为。
(九)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出版物印刷或复制业务,报纸、期刊、图书买卖的经营行为。
(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矿行为。
(十一)药监部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
(十二)交通部门:道路、水路运输及汽车修理的经营行为。
(十三)农业部门: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生物销售的行为。
(十四)民政部门:丧葬活动经营行为。
(十五)建设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等行为,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0日以前)。各区市、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分工,大力宣传,广泛发动。围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这一工作重点,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密切配合,务实、高效地做好工作。
(二)集中清理阶段(7月11日至7月31日)。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无照经营业户,尤其是重点路段、重点行业的无照经营业户进行逐一排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督促其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对暂不具备登记条件但经过整改可以达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经整改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