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清理无照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5〕36号 2005年7月4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青岛市清理无照经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清理无照经营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依据,紧紧围绕建设“繁荣青岛、平安青岛、文明青岛”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照经营。
二、清理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工商部门为清理无照经营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