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取得的基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奖应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工作调整。
第三十二条 对任期考核未完成核定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企业,按所对应的减值净额的1%-3%的比例扣减风险绩效年薪,直至扣完为止。所扣减的风险绩效年薪作为资产收益上缴。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奖惩的分配比例按照企业基薪的分配比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奖惩实行任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风险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奖作为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管理和对领导人员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企业违反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致使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除依法追回已兑现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奖外,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终生追究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对其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按规定追回或扣减已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奖并酌情扣发其基薪;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在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政府国资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责任书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