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双方的单位名称、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标准与奖惩;
(四)经营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年度(任期)经营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季度完成考核指标情况及相关分析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半年结束后20日内,企业应将半年经营活动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重大事项向市政府国资委汇报。
第十六条 考核期内,企业发生影响考核结果的客观因素,应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提出书面报告。年度(任期)考核时,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因素调整情况,逐项落实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调整。
客观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2.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3.产权界定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4.资本(股票)溢价或折价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5.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税收返还、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6.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经专项批准核销和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7.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8.其他客观因素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七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应于考核年度(任期)结束三个月内,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政府国资委做出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任期)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年度(任期)内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
4.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5.措施和建议。
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应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评价意见。
(二)市政府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采取协议或选聘的方式委托国内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进行专项审计和稽查,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审计报告,审计、稽查费用列财政专项预算,由市政府国资委专项支付。进行专项审计、稽查时,企业负责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工作条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