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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本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经产权界定为集体及集体控股的企业基本指标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特殊行业的基本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确定。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同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2.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期末集体资本及权益同期初集体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集体资本及权益/期初集体资本及权益)×100%
  3.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3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100%
  (二)辅助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经营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三章 考核指标的核定

  第十二条 企业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末和任期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政府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以前年度经营状况,参照行业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和本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经营计划及对权属企业指标分解情况,并附相关说明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高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应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审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提报的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经营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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