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应当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下简称经营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经营责任书的约定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在摸清家底、核实资产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四)按照考核严密、操作规范、有利监管的要求,做到考核指标重点突出,考核程序简便易行。
第七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
(一)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八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按照考核期划分,由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构成;按照考核指标的主次划分,由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构成。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
(一)基本指标为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特殊行业由市政府国资委确定)。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调整相关政策性因素后的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按规定调整后的企业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当被考核企业基期利润为负值时,基本指标为减亏额。
(二)辅助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及其对社会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经营责任书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