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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青岛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
  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适当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筹集资金的有效途径。
  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区(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由各区(市)依此确定。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管水利工程和大型、重点中型水利工程及欠发达地区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补助。区(市)也应当落实所辖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大修、折旧费,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落实情况、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要把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积极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其中,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八)税收扶持政策。
  实行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1.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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