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2.完善责任追究。各区市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挡潮、抗旱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指既承担上述某项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依其功能和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其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第三类是指单纯承担城市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共同核定。
(三)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为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的成本,要逐步实行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实行管养分离可分三步走:第一步,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机构、维修人员、维修经费分离,按维修养护工作量和定额拨款,对维修养护人员落实项目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第二步,将维修养护人员与水管单位分离,单独或联合组建物业管理公司等专业化养护企业,承担原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工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实行合同管理。第三步,管、养彻底分离,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实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有条件的区市也可以一步到位。
(四)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分类推进人事、劳动保障、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职工竞争上岗,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鼓励在国家和省的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的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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