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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06修订)

  (一)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天然气器具;
  (二)不提前通知用户停气;
  (三)不定期公布天然气质量状况;
  (四)向用户供应质量不合格的天然气;
  (五)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第十八条 天然气用户享有按计划正常用气和监督天然气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天然气用户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所在地天然气经营企业或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天然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天然气;
  (二)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设施或除民用灶具外的器具;
  (三)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或转供天然气;
  (四)违反天然气安全使用规定;
  (五)无故拒绝天然气经营企业持证工作人员进户(厂)检查用气设备;
  (六)拖欠气费。

第五章 设施与安全

  第二十条 天然气设施以天然气经营企业收费结算计量表(站)为界,气表(站)前(含计量表或计量站)的天然气设施由天然气经营企业维护管理;气表(站)后的天然气设施,由用户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天然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制。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天然气设施维护管理安全工作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抢险预案,按规定设置专职检修机构,配备必要的设备、交通及通讯工具,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用户应当配合天然气经营企业做好气表(站)后的天然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或改动天然气设施,应当向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项目建议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天然气专业规划和安全规定;
  (二)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三)采取安全防护及不影响天然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同意,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上接管的,权属单位应予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天然气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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