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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06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3日)修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6]第14号)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已子200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6年3月31日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气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经营、管理和浅层气开发的单位以及用气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天然气事业的发展,应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发展天然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天然气的有效供给。
  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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