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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0号)


  《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

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灰霾、冰冻、霜冻、连阴雨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植物病虫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气象次生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协调机制,编制预案,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依法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民政、卫生、环保、畜牧、救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次生灾害的监测、预警、防御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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