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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6修订)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四条 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第十五条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一)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村民委员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市区和城镇按照街道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也可以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二)选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可以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村民委员会或者人口多的村民小组,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城镇一般按照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乡、镇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参加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的选区,也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三)在地广人稀的山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分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六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年满十八周岁公民年龄的计算,以当地选举日为准。

  第十七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各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办理选民登记。也可由选举工作人员到选民中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予以登记,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四)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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