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
(1984年7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2月1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人民解放军驻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单位选举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出席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