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措施工程建设项目;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维护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三)安全生产管理;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五)劳动保护设施、用品及职业危害防治费用;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奖励费用;
(七)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八)保障安全生产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的不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完善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编制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措施、教育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
(三)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五)组织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本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的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接受检查。
第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和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定期进行事故救援演练。没有专门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